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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沒有法律規定必須是黨員才能當村委會和委員會主席?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村委會、居委會主任必須是黨員。參考定律如下: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壹)戶籍在本村且居住在本村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村民選舉;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申請參加選舉並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經在戶籍所在地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在其他地方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二至三名代表組成。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18周歲的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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