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關系作為壹種單純的法律關系或獨立的法律關系,往往顯得有失偏頗或牽強附會,比如簡單地將醫患關系定義為壹般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可行的,但衛生行政部門與患者的關系不能歸結為公共衛生強制醫療和強制預防治療領域的民事法律關系。將醫患關系定義為醫療消費關系不僅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在國際上也沒有這樣的定義。當然,由於醫患關系的特殊性,認為它是獨立於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之外的獨特法律關系,會顯得牽強附會,特立獨行。因此,筆者認為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不能簡單地定義為某種法律關系,而是醫患關系可以分為幾種類型,然後這些關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來界定和調整。
廣義的醫患關系不僅包括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系,還包括公共衛生領域的公共衛生部門與患者之間的關系。因此,筆者將在此基礎上對醫患關系進行界定。狹義的醫患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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