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城市和農村按照居民居住的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處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