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以做生意為由,向李某借款2萬元。李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上述款項轉入王某銀行賬戶。在李某多次索要未果後,王某稱李某之前向其母親借了2萬元,是王某對其母親的還款。為此,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返還李某借款2萬元。【案例分析】本案的焦點是:王某收受李某錢款後,舉證責任進壹步證明該錢款的事由在李某還是王某。筆者認為,本案中,雖然李某僅提供了能證明雙方關系的存款憑條,但根據證據優勢原則和日常生活邏輯,可以確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判令王某向李某支付相應款項。從法律規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就同壹事實舉出相反證據,但沒有充分根據否定對方當事人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根據該條規定,王某反駁李某提交的作為本案借款依據的存款證明的證據僅為王某母親的證言。因此,根據證據優勢原則,李提交的存款證明及其證明力應予采信。從日常生活的邏輯來看,民事法律行為作為壹種社會行為,必然具有多種社會屬性。因此,是否符合日常生活邏輯,也是法院認定證據效力的參考標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互聯網等通訊手段的發展,通過銀行匯款借款的行為日益增多。這種情況下,壹般沒有借條等證據來認定借貸關系。比如,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匯款憑證等有力證據,僅僅因為沒有提供借條就不去認定雙方的借貸關系,這不僅與事實不符,而且無疑會對人們通過銀行匯款進行借貸的行為產生影響。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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