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在單位根據批準的事實,提出建議並填寫《公務員辭退審批表》,報任免機關。
(二)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討論、批準並作出免職決定。對擬免職的,按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應當提前審計。
任免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直接作出免職決定。
縣以下機關辭退公務員,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查,報縣委批準後作出決定。
(四)作出辭退決定,應當向被辭退的公務員送達《辭退公務員通知書》,告知辭退的依據和理由,並將決定發送申報單位。
(5)辦理正式交接手續。
(六)《公務員辭退審批表》和辭退決定存入本人人事檔案,辭退決定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第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法律和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政府機關工作,被辭退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超過15個工作日未歸,或者1年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