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的免除僅適用於自然人。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求助於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
(二)海事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
(四)其他確需延期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申請減免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司法救助申請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