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基本職責。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基本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3)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基本職責
為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辦理監理手續,收取監理費用;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相關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商品的質量進行檢驗;
檢查與被檢查實體質量有關的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行為和工程質量文件,有權采取局部暫停施工等強制措施,直至問題得到糾正;
監督施工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手續,看驗收手續是否合法,資料是否齊全,實體質量是否存在嚴重缺陷;
工程竣工後,應當向受委托的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需要行政處罰的,報請委托的政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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