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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排放的汙水被環保局發現會怎麽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三章第二十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廢水以及按照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後方可排放的其他廢水、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還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汙水。”

第二十二條“禁止私設暗管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監管排放水汙染物。”

第七章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並處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在限期治理期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產、限排或者停產整頓。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具體其他形式可參照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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