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件丟失,訴訟中只有復印件,雙方對復印件內容沒有異議或者能夠證明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法院予以受理。但如果復制件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存在,證明力較弱,需要其他證據支持,不能證明復制件與原件核對無誤,法院不予采信。
起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且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的案件。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裁定駁回起訴。
原件和復印件的區別:
1,不同時效的使用:復印件的時效是階段性的或者壹次性的,而原件的使用是連續的,只在有效期內有效。
2.使用上的區別:在證明身份信息上,原件優於復印件。比如身份證原件可以直接在售票窗口買火車票,身份證復印件不行。買票需要辦理臨時身份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