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區物業不允許從業主處開車進入沒有停車位的小區,明顯不合理。小區的車位,小區的地上車位和綠化,樓下面的架空層都是屬於小區全體業主的,因為這些都是包含在業主房子的公攤面積裏的,都已經花完了。除了小區業主,物業沒有使用權和支配權。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這不是亂說的。我們業委會工作人員專門去市人防辦了解開發商和物業是否有車位買賣權。人防辦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禁止買賣。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向物價局投訴,前期物業收費必須經過物價局批準,物價局有權利也有義務對物業公司進行監管。向房管局投訴,房管局是物業公司的行業管理部門,有義務處理物業公司的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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