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條款:刑法
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任何單位都不得在明知產品不合格的情況下銷售產品,即使不知道產品不合格,也不得以不知情為由對行政單位的處罰進行抗辯。而且,如果銷售行為給銷售者帶來人身傷害,不知情的商家也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