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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1)終止仲裁程序。調解書生效,仲裁程序即行終結,仲裁機構不再審理。這是調解書的程序性法律後果。

(2)確定爭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是調解書的實質性法律後果。

(3)當事人不得再次申請仲裁或起訴。調解書生效,表明當事人已經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根據壹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任何機關、組織再次辦理案件,都受調解書的約束。也就是說,對於仲裁機構已經出具調解書的糾紛,任何機關和組織都不得處理。這也是終審原則的要求。

(5)是強制執行的基礎。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後,壹方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的,另壹方有權根據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五十壹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署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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