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國和其他英聯邦王國的君主繼承規則由英國和其他英聯邦王國的王位繼承法決定。這部王位繼承法由最初由英國制定的幾部法律組成,現在已經成為其他英聯邦國家法律的壹部分。按照現代英聯邦國家的憲法慣例,王位繼承法只有在所有國家都同意並單獨立法後才能改變。
2.根據2011各王國同意的修正案,在各王國完成立法程序後,王位繼承的基本原則將由長子的權利改為長子的權利;即從威廉王子的後代開始,兒子和女兒都將嚴格按照年齡繼承王位,成為繼承人。在王位繼承方面,男性子女不再優先於女性成員,而是男女平等。王位繼承規則除了這壹基本原則外,還包括《和解法案》(1701)規定的規則:即王位應傳給漢諾威選帝侯蘇菲的後代,繼承人不得是天主教徒。
3.有人認為這壹規定與英國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視的條款相沖突。但實際上,有資格繼承王位的絕大多數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他們大多在公開場合聲稱自己是英國聖公會的成員。這部法律還規定繼承人不得與天主教徒結婚,但這壹規定也將在最新修正案完成後被取消。此外,法令還規定王位繼承由議會通過立法決定,君主本人無權控制王位繼承順序。
4.英國王位的繼承是根據長子的繼承權來決定的,即王位應該先由現任君主的長子繼承,然後依次由其他兒子繼承,最後由女兒繼承。然而,根據法律,英國王位的繼承不是自動的。根據1701年通過的繼承法案,王位應該傳給漢諾威選帝侯的妻子索菲的有血緣關系的後代。
5.此外,法案還規定王位繼承由議會決定,而不是君主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