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壹項交易,法律從兩個方面進行調整。壹方面從保護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對其進行限制,另壹方面鼓勵各方在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進行交易。最終以真實契約為基礎,對陰陽契約的效力形成了兩種對立的規範:1。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即所有合同無效。2.為了便於交易,即使現貨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無效,其他與真實合同不沖突的條款仍然有效,即部分無效。法院對陰陽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以案件事實為依據的,最終確定其中之壹。要麽認定合同無效,要麽只認定避稅價格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仍然有效。下面將結合深圳法院的審判實踐,分析壹些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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