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巡回審判等不在審判庭舉行的審判活動,不具備錄音錄像條件的,可以不進行錄音錄像。
二、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法庭安裝錄音設備;如果條件允許,應安裝視頻設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部分審判法庭安裝錄音或者錄像設備。
三、庭審錄音錄像應當由書記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從案件開始時開始記錄,並告知訴訟參與人,直至開庭結束。除不宜錄音錄像的休庭和調解活動外,不得中斷錄音錄像。
書記員應當記錄庭審錄音錄像的起止時間以及庭審記錄是否有中斷。
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法庭筆錄有異議並申請更正的,書記員應當播放錄音錄像進行核實和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五、人民法院應當使用專用設備存儲庭審錄音錄像,以光盤形式作為案件材料存入案卷;如果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有條件在人民法院查閱的,應當存入案卷的主卷。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復制、錄制、傳播庭審錄音錄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七十條,人民法院應當確認有其他證據佐證、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的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