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進行傳銷活動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凡被誘騙或蠱惑參與傳銷的,不構成犯罪,不予判刑。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與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
要識別傳銷,我們需要看三個特征:
1,報名費
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者繳納費用才能獲得加盟資格或者發展他人加盟資格,謀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
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並以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人員的數量為基數向被發展人員支付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3.付款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計算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可能涉嫌傳銷。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24條
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會員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