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7月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