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擴展數據:
內容解釋
明確征收補償標準
房屋征收中給予多少補償是最受關註的問題,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拆遷引發的矛盾大多集中在補償的標準和補償是否公平的問題上。
《征收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征收補償條例》明確了補償的時間和標準。時間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標準不低於被征收房屋同類不動產的市場價格。這也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壹點。以市場價格為補償標準,保證了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這不僅包括房屋補償,還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這樣總體上可以保證被征收人的生活條件有所改善,生活水平沒有下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