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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造成輕傷的標準

法律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1990年4月20日發布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二條規定,“輕傷是指由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壹定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不屬於輕傷。”

打人致輕傷屬於故意傷害罪,法院分兩種情況判:

(壹)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被害人受輕傷,對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也有過錯,或者被告人已經全部賠償被害人個人經濟損失,被拘役或者管制的。

(二)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的,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傷情介於輕傷和重傷之間的,處壹年有期徒刑;傷情接近重傷,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的,在基準刑的20%以下加重處罰。

(4)基準刑降低20%: 1、因家庭或鄰裏矛盾激化引發的毆打事件;2、犯罪是由於被害人的過錯或矛盾激化引起的刑事責任;3.打人後實施主動救助行為。

打架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往往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其中,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屬於相對較輕的故意傷害罪。在嚴重的情況下,它會對受害者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在嚴重傷害或死亡的情況下,肇事者將受到更嚴重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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