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以營利為目的,在親屬之間打麻將、打撲克等有財產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2.在親屬以外的人之間用少量財物進行麻將輸贏的參與者不足10人的,將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判定和處罰:人均賭資不足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人均賭資1000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人均賭資三千元以上不滿五千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人均賭博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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