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賭博的行為。這裏所說的“營利”,是指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以獲取金錢財物為目的,壹般表現為以金錢為目的的賭博,而不是以消遣娛樂為目的的賭博。當然,本罪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並不要求行為人實際贏錢。只要存在獲取金錢的主觀目的,即使他實際上沒有贏錢甚至輸錢,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為賭博提供賭場和賭博工具,組織、吸引他人參與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聚眾賭博,行為人本人不壹定參與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博工具、籌碼、資金等方式組織賭博的行為;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以賭博為正規職業的行為,即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無度的行為。本條中的犯罪,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行為之壹的,就可以構成犯罪。犯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