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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危房改造

申請拆除、改建、維修、加固危險房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聲明。業主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維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危險房屋時,應當提供相關材料。

2.偵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危險房屋管理相關成員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踏勘,調查房屋和申請人的相關情況。

3.宣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擬批準的危房改造項目現場公示房屋評估結果、采取的治理方式、治理要求等相關信息。

4.認可。公示七天無異議的,申請人可持相關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備案。農村零星零售危房改造在業主提供與有資質承包商簽訂的施工安全管理合同和改造承諾書等相關必要材料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出具危房改造備案表。其中,維修加固或拆除重建,在城市規劃區內由鄉鎮(街道)牽頭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或備案;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由鄉鎮(街道)負責審批或備案。

危險房屋申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農村危房改造項目改造補助申請表。

2.政府部門出具的家庭貧困相關證明。

3.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綜上所述,危房只有符合要求並按相關程序批準後,才能進行改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壹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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