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或破壞其棲息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檢舉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草原[1],漁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誌願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保護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