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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女子找人冒充前夫簽字賣兒子房子。三個人被抓,會面臨怎樣的懲罰?

本案中三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他們偽造了馮前夫的身份,已經涉嫌偽造身份證件罪。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至七年,並處罰金。本案涉案金額達到200萬,情節嚴重,當事人將受到嚴懲。

這套房子是馮的前夫毛多年前為他14歲的兒子買的。夫妻倆離婚時,把房子以孩子的名義定了下來。如果要過戶,需要雙方到行政審批中心簽字。毛發現房子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賣了200萬,並且已經過戶。於是毛報警,警方介入,發現馮夥同他人,冒充毛的簽名賣家,從中得到200萬用於個人消費。目前,3人已被警方逮捕。

在這種情況下,馮為了追求享受,不勞而獲。總是打兒子的主意,賣房子兒子最終還是會坑自己。袁明知馮違法,卻選擇幫馮要錢。結果他雖然拿到了錢,卻也把自己送進了監獄。侯海洋也是為了和馮交往而得到的好印象。明知不合法也要做,冒充前夫的簽名。最後沒有得到我想要的,事成之後就刪了。三個人出於不同的目的做同樣的事情,最後的結果卻是壹樣的,等待法律的制裁。

在這種情況下,最應該受到譴責的人是馮,她的行為在情感和理智上都是不合理的。作為母親,她本該努力為孩子創造良好的條件,但實際上卻是在打理孩子的財產。這樣的人不配做母親。她的所作所為已經涉嫌詐騙,等待她的是法律的制裁。不知道馮以後怎麽面對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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