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法的淵源僅指成文法、法院判例和判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在普通法系國家,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的來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壹項重要原則,它承認法官具有創造法律的職能,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的分類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法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訴訟法。進入20世紀後,社會法、經濟法、勞動法相繼出現。
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公法和私法之分,法律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的基礎上形成的國家適用法,衡平法是由法院審理的上訴案件的先例形成的。
3.編纂方面的差異。
大陸法系國家繼承了古羅馬法的傳統,壹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而英美法系國家通常不傾向於法典的形式,成文法往往是單壹的法律和法規。
即使英美法系國家逐漸采用法典的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規範化。
4.訴訟程序不同於判決程序。
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采用審判模式,奉行幹預主義,法官在訴訟中起主導作用;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首先要考慮在成文法中如何規定,然後根據有關規定對案件進行裁判。
英美國家采用對抗制,實行對抗制,法官壹般充當被動、中立的裁判者;法官首先要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往案件的事實進行比較,然後從以往的判例中總結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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