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雙方的財產民事法律行為,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獲得待遇,可以分為有償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才可以有償或無償,而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有償或無償。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因給付而取得待遇利益的行為,即約定各方應履行義務,並取得有對價利益的權利。所謂利益的考量或處理,就是根據市場規則來判斷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有自己的位置,而不是根據觀念來判斷絕對的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46條規定了其他有償合同,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的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