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0年6月36日通過,自2006年6月36日起施行。
(關於使用繁體字和異體字的有關規定摘錄如下)
第十三條公共服務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牌等。同時使用外文和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倡導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普通話作為服務語言。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語言文字:
(壹)廣播、電影、電視中使用的詞語;
(二)公共場所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單位名稱;
(五)在中國銷售的商品的包裝和說明。
第十五條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規範和標準。
第十七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壹)文物、古跡;
(2)姓氏中的變體;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4)手寫碑文、招牌;
(五)出版、教學、科研所需要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