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大清律這樣做是有壹定道理的。第壹,可以阻止本土勢力的發展。第二,可以保護當地女性免受官員欺淩。第三,官員不能在任職地結婚,所以會專心政務。第四,音樂書是最低級的。官員去了,會影響政府形象。第五,他們會給人民壹種沈迷於歌舞的印象。因此,朝廷這樣做,是想讓派去任職的官員專心處理政務。
大多數官員上班時壹般都是貪腐的,但又分大貪和小貪,所以天高皇帝遠。他們以為自己離法院很遠。他們壓迫人民,搶劫婦女。在這裏他是最大的,誰也管不了。有些官員和地方勢力聯姻,會形成裙帶關系,所以他們的家族會越來越強大。還有就是在工作地購買土地房產定居,會占用當地人的田地。因此,鑒於之前的教訓,政府出臺了各種法律法規來規範他們的行為。
壹般妓女的女兒都是罪犯的家人。他們的社會地位低下,不允許參加科舉考試。她們世世代代都是妓女,無法改變。也許這就是對囚犯的懲罰。官員及其後代不得娶妓女家的女兒為妻,違者處以60的節杖。被父母攻擊的官員會被降職,同樣的妓女會被用權杖懲罰。為了規範官員的行為,政府只能出臺這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