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招用無周年居住證的人員或者非法扣留周年居住證及其他身份證件的,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政策規定,收取與《大慶市居住證》有關的費用;
(二)利用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大慶市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私利的;
(三)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大慶市居住證》的;
(四)泄露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知悉的流動人口身份信息,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
(五)在居住登記和大慶市居住證管理中有其他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五十四條被處罰人對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