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主刑是適用於犯罪分子的主要刑罰,只能獨立使用,不能單獨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刑事責任年齡分為四個階段: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種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3.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情節惡劣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起訴,他應當負刑事責任,是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年齡(或者惡意補充年齡);
4.12歲以下的人,無論實施什麽樣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