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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持有的股權如何轉讓?

代表股東持有的股份,在征得實際出資人同意後,可以轉讓。名義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法律、行政法規轉讓給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並依法達成轉讓協議,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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