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行為及相應的法律制度。
二、特點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應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法律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向第三人表示自己的意誌。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具有獨立的地位,代理人在代理行為的實施中獨立思考,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
所謂寄售,就是廠家或代理商把產品交給批發商或零售商銷售,然後在批發商或零售商在規定的時間賣出產品後收取貨款。它實際上是壹個制造商(代理商)給商家壹個產品的“試用”過程。如果“試用”成功,商家會配送產品。寄售有風險,廠家賣的產品既收不到貸款,也拿不回貨。
銷售或者經銷的意思很明確,就是妳供應妳的產品,他銷售,雙方要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
代理人要說清楚代理什麽,有沒有代銷的產品,某壹方面的知識產權。代理銷售的意義也不壹樣。在市場上,有些賣家買斷商品,自己賣自己盈虧。但是很多都是代銷,賣的產品和進貨的廠家沒有分離。如果賣不出去,不都是賣家承擔,代理的廠家也承擔後果。如何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取決於雙方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