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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收費標準

參與企業改制、出具法律意見書、為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按照標的金額或涉及財產標的金額的壹定比例,由雙方協商收取費用。按目標收費的標準是:

目標電荷比

1,000,000元,4%,4萬元。

100001元至500萬元2% 8萬元。

5000001元至1000000元,1% 50000元。

1000001.5% 20萬元從0元到5000萬元。

50000001元到100000元,0.4% 20萬元。

10000001元至2億元0.2% 20萬元

2億元以上部分0.1%。

以上比例不足4萬元的,收費4萬元。

雙方也可以根據工作量和項目的復雜程度協商費用。

招標代理費是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擬招標項目的投資額,按照國家計委[2002] 1980號文件和發改辦[2003] 857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在雙方充分協商溝通的基礎上,對擬招標項目的整個招標過程所需的全部費用。這項費用壹般由招標人支付給招標代理機構。根據訂單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31號文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決定廢止國家計委1980號文件和發改發[2003]857號文件。

代理費可以由中標和成交的供應商支付,也可以由買方支付。由中標人或中標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包含代理費。代理費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人和成交供應商支付。

法律依據: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招標代理服務費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項目招標委托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可計入項目前期成本。委托人因貨物和服務招標而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應按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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