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是委托他人代為行使合法權益時出具的法律文件。沒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簽字不具有法律效力,授權委托書只有在代理人簽字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是我的授權,委托人就必須在授權書上簽字授權。如果我不簽字,就意味著授權不被認可,自然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希望委托書具有法律效益,委托人可以事後默許或追認。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背棄委托事項。如果委托人違反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議。在授權委托書中的合法權益範圍內,委托人行使的壹切職責由委托人承擔,委托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委托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壹般受托方要進行法律活動(如訴訟、立遺囑、分割財產等。)以委托人的意誌為轉移,且受托人不得放棄委托人的權利或擅自處分財產,否則無效;
2.委托代理人委托被代理人享有被代理人的壹切權利(如財產處置、撤訴等。)並與被代理人的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綜上,擅自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需要完善授權程序,當然如果授權範圍很明確,超出授權範圍簽訂的合同也是要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三條
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165條
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