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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簽名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代人簽名受本人委托的,壹般不承擔責任,無代理簽訂合同的,承擔合同無效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 * *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為代理人。如果他沒有被委托人追認,對委托人沒有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二條代理人表面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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