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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收款獲得的票據是真實的交易關系嗎?

1.票據關系是否需要以真實的交易關系為基礎?

開展票據交易,首先要考慮的是票據關系是否需要建立在真實的交易關系基礎上。對於金融機構來說,這是壹個票據業務管理模式的問題,對於立法機構來說,這是壹個票據功能價值選擇的問題。

(壹)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總的來說,到目前為止,融資券還沒有得到國家法律層面的認可。如1996的《比爾·勞》作為票據業務的根本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第二十壹條規定:“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承兌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承兌匯票,以欺騙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刑法設立了非法承兌、付款、保證票據罪,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明確“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受欺騙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嚴重情節”,並給予相應處罰,從規範金融機構客戶的角度回應票據基礎交易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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