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與代位權有關的法律規定

與代位權有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代位權原則的內容:1。第三者對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失,屬於保險責任範圍;2、第三者需要負全責,也就是說保險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3.保險人需要先賠償被保險人;4.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獲得的賠償金額超過其對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時,超過部分應當退還被保險人;5.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法律客觀性:

保險法

第六十條

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得到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 上一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
  • 下一篇:定罪和量刑的基本原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