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等學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二十七條。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壹)抄襲、剽竊、盜用他人學術成果的;(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件、筆記,或者捏造事實、謊報研究成果的;(4)在未參與研究或創作的情況下,在研究成果和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 * *有相同署名,或者多人* * *共同完成研究而未在成果中註明他人的工作和貢獻;(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申請學位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的;(六)買賣論文、為他人代寫論文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七)根據高等學校或者相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其他行為。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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