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擴展數據
誤區:壹些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職期間外出旅遊,從而免除勞動者享受年假的權利。
案例:在訴訟中,用人單位主張2065438年5月8日+00至2065438年5月5日安排原告陸出差,應視為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並提供了當月考勤記錄、出差照片、火車票等證據予以證明,但勞動者認為這不等於年休假待遇。
最終,法院認為,出國旅遊是單位為職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視為勞動者享受年休假。同時,用人單位未提前向勞動者說明年假要從出差時間中扣除的天數,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從而支持了勞動者要求支付年假的訴訟請求。
法官建議,如果用人單位想用旅遊福利、福利待遇抵消年假天數,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征得其同意。
人民網-統計顯示,“帶薪休假”易引發糾紛,近九成勞動者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