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由法院解除;
2.可以通過仲裁機構終止。
欺詐性簽訂的借款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原因如下:
1,從金融機構拿貸款用於放貸;
2.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取得的資金;
3.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
4.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違背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簽訂借款合同是非常嚴肅的。壹般情況下,貸款機構也會對貸款人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如果他們申請的是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在簽訂貸款合同的過程中是不可能上當受騙的。壹般誰借誰簽借款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9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0條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