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停業的,視為勞動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各省規定支付生活費。用人單位在支付生活費的同時,還要承擔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