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擔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為基礎,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本人的信用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前支付的壹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6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權益實現時,擔保權益的持有人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388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做擔保人的條件是什麽?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65周歲之間;
2.在當地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固定住所或常住戶口;
3.無明顯違約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4.與本案無關;
5.能夠履行擔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