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第三次起訴能否判決離婚,與起訴次數沒有必然聯系。
與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關。
如果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可以判決離婚。
壹般情況下,第三次起訴說明雙方關系確實難以挽回,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大,但不是絕對的。實際上還是有四五個離婚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9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主要事實依據:
(1)雙方關系是否徹底破裂:
雙方關系是否徹底破裂是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主要依據,但是否分手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審判實踐中,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外,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的情緒、當事人的表達等實際情況決定關系是否完全破裂。
(2)雙方沒有和解的可能:
雙方能否和睦相處,是法院判決離婚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情況來看雙方是否能很好地相處:
壹、夫妻矛盾是暫時的或根本的,沒有和解的可能;
b、起訴離婚的壹方態度是否堅定,如果不願意調解且堅定,壹般沒有和解的可能。
(3)案件能否“結案”及訴訟數量:
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後很多糾紛不能得到根本解決,雙方矛盾可能更加激化,甚至導致社會事件或悲劇,這是法律觀點與社會現實的矛盾,法院會充分考慮社會實現而不判決離婚。如果壹方多次起訴離婚,第壹,說明他離婚的決心和決心,也說明雙方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他起訴的次數越多,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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