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實物不得超過20%;
2.從事擔保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可的任職資格,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5年內無經濟犯罪記錄;
3.具有科學規範的風險控制體系和相應的內部風險控制機構;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經營範圍不得涉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業務;
6.不得以會員制方式籌集擔保資金;
7.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相關批準流程:
(1)設立註冊資本6543.8+0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申請人(法人或自然人)在工商部門進行名稱預審-→以工商部門批準的信用擔保機構的名義向市中小企業局提交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的申請-→受理→審查(在中小企業處)→報委領導審批→出具批復→申請人。
(二)設立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擔保機構或跨省、跨地區經營的擔保機構:申請人(法人或自然人) 在工商部門進行名稱預審→以工商部門批準的信用擔保機構的名義向市中小企業局提交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的申請→受理→初審(在中小企業辦)→報委領導簽發→上報國家發改委審批→轉發批復(在市中小企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