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登記,對外提供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部分的外債提供擔保;
(四)無權從事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或者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
(5)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主合同發生變更或債權人轉讓對外擔保合同項下權利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除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以外,法人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