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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被強制執行怎麽辦?

法律分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找到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還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促使被執行人盡快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經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可以裁定中止執行,並要求延期執行,待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後來被發現後,可以隨時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會司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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