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史的角度來看,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羅馬。當時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羅繼承了古希臘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和“人類普遍理性”的觀點,提出“世界王國的政府”中存在著普遍的自然法。他認為天國的自然法則在人類社會中體現為世界的法則,是因為人和神的理性。然而,作為壹種社會運動,全球化始於羅馬法的復興。18世紀下半葉至19世紀初,法德兩國在充分吸收羅馬法原則和精神的基礎上,先後制定頒布了《法國民法典》(1804)和《德國民法典》(1900)。與特定國家相比,法律全球化是壹個法律滲透、交融和協調的動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特定國家相對穩定的法律體系必然會變得松散甚至混亂。最明顯的表現就是始於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法律與發展運動。在這場運動中,美國提供了2500萬美元,幫助亞洲、美洲、非洲等地的近50個國家進行法律改革,企圖在這些國家傳播和建立美國式或西方式的法律模式。毫無疑問,這種法律霸權主義影響和破壞了這些國家的傳統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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