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十壹條。因戰、因工、因病致殘的現役軍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之壹致殘的,應當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之壹致殘的,視同因工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疾病致殘的,視為因病致殘。
第二十二條傷殘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礙的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壹至十級。
傷殘等級的具體評定標準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會同軍隊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和壹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對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給予補貼,保證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