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證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兩個以上第三人為同壹債務提供保證,保證人約定互相追償、分擔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請求其他保證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證人約定承擔連帶保證,或者約定互相追償但不分攤份額的,對無法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各保證人應當按比例分攤。為同壹債務提供擔保的有兩個以上第三人,且擔保人之間未就相互追償和連帶保證達成協議的。但所有保證人在同壹合同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請求其他保證人按比例分擔無法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請求其他保證人分擔無法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