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行為,介紹、引誘、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與傳銷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刑法》第224-1條:組織、領導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傳銷,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